审计局权责清单

发布单位:编办发布时间:2024-09-09 本文被阅读次数:47094次  【字号: 【打印】 【关闭】 

权力
事项
实施依据 市级主管部门 实施层级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财政审计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 区级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 区级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事业审计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 区级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企业审计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 区级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 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3.《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17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建设项目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 区级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市审计局 区级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外资审计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市审计局 区级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 区级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
市审计局 区级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厅字〔2017〕39号)
市审计局 区级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 区级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专项审计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市审计局 区级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3.《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八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5.《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市审计局 区级 1.发现取证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审核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编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
3.决定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决定、移送处理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执行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
5.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5.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6.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7.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监督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五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3.《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市审计局 区级 1.督促整改责任: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确定的审计整改期限届满后及时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2.核查责任: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实地检查或者了解、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等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3.整改结果处理责任: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完成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并对审计结论中的重要错误事项进行纠正,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市审计局 区级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
2.处置和移送责任: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核查中发现的构成违法犯罪的问题,未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审计局 区级 1.指导监督责任: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等。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监督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对本辖区内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市审计局 区级 1.发现责任:审计监督过程中或接到举报,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
2.受理责任:制作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者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查询个人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审计机关派出两人以上的审计调查组到银行查询情况。
3.银行协查责任:审计人员持协查通知书实施查询,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且注明来源,并由相关金融机构盖章。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取得协助查询通知书即强行要求银行机构进行查询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