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类,共121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五十六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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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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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五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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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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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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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二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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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三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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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四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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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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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六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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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七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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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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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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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七十三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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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12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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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12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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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12日修改)第三十七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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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12日修改)第四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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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8月31日修改)第九十一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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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8月31日修改)第九十四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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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8月31日修改)第九十六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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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8月31日修改)第九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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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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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六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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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七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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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27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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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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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三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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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 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四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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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五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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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六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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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处罚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4日修改)第二十二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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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处罚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4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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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处罚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4日修改)第二十四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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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9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2日修改)第四十三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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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图章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9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2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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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有特殊要求的工艺生产线、专用设备和建筑材料等除外)的处罚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9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2日修改)第四十六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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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2016年9月住建部令第32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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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 | 《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2015年1月22日修改)第二十四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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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八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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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公布)第三十七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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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公布)第三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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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公布)第三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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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公布)第四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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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公布)第四十一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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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公布)第四十二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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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民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的处罚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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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民用建筑未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或者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未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处罚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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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处罚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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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设工程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或者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未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查验,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处罚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52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或者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为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处罚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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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者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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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实施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处罚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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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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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处罚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省12届人大公告第5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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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2.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3.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5.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6.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处罚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省12届人大公告第5号公布)第七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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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降低造价,要求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企业违规设计、施工和监理,要求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设备的处罚;勘察设计企业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材料厂商或选用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对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设计方案不及时出具修改方案的处罚;施工企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施工现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按规定整改安全隐患的处罚;监理单位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监理的处罚 |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号公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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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公布,2009年10月19日修改)第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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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公布,2009年10月19日修改)第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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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公布,2009年10月19日修改)第十一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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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公布)第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6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公布)第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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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2015年1月22日修改)第十七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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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2015年1月22日修改)第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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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2015年1月22日修改)第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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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7月25日建设部令第111号公布)第十七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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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职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修改)第三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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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公布,2015年5月4日修改)第二十六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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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转让资质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公布,2015年5月4日修改)第二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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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公布,2015年5月4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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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公布,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9月13日住建部令第32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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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修改)第二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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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办理变更注册违反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修改)第三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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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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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公布,2020年2月19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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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公布,2020年2月19日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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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公布,2020年2月19日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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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修改)第三十五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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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应办理变更手续违反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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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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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修改)第三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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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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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公布,2020年2月19日修改)第三十四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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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公布,2020年2月19日修改)第三十五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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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公布,2020年2月19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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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公布,2020年2月19日修改)第三十七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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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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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单位未履行有关安全职责,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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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安全职责的;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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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安全职责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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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安全职责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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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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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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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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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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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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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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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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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建部令第17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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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建部令第17号公布)第二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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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建部令第17号公布)第三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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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建部令第17号公布)第三十一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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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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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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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对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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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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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应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违反规定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修改)第三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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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修改)第三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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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修改)第四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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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九届主席令第21号公布)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六十三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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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九届主席令第21号公布)第五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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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九届主席令第21号公布)第五十一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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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九届主席令第21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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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九届主席令第21号公布)第五十四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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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九届主席令第21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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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六十六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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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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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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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1.立案环节责任: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调查终结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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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共2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消防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部令第5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3、《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2 | 行政许可 | 消防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二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2.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行政确认类,共11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9号修正) 3、《河北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暂行办法》(冀建法规【2001】5号) 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备案的申请条件、依据、程序、期限、工作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告知申请人申请备案的方法和途径。 2.受理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审批资料、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及竣工图等进行材料进行受理审核;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补正材料。 3.备案环节责任: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对符合要求的,应予办理备案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竣工档案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的; 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3、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2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备案 |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2.《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四条;3.《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号)第十三条;4.《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冀建法[2007]315号)第四条、第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予备案的,出具备案手续;不予备案的,履行告知手续。5.实施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告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以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徇私舞弊,不按法定程序擅自颁发或出具有行政备案证明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责权做出准予备案决定的;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7.在受理行政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8.在受理行政备案过程中故意刁难,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备案决定的。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3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1.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3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四条、第十九条; 3.《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号)第二十条; 4.《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予备案的,出具备案手续;不予备案的,履行告知手续。 5.实施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竣工档案验收申请不予受理的; 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3、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4 | 行政确认 | 招标文件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文件,即提交备案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符合法定备案要求的,核准后予以备案。(2)不符合法定备案要求的,打回并说明原因。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 4.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变相收取费用的; 5.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5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2.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6 | 行政确认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 | 1.《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依据文号:冀建质〔2015〕46号;条款号:第九条、第十五条;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10年8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条款号:第六条;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条款号:第十三条。 | 1.受理环节责任:查验申请材料,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2.不符合申报条件予以受理、办理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7 | 行政确认 | 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依据文号:2009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条款号第十七条: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预售;已经建成或者销售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产权初始登记。 | 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批准预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8 | 行政确认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文件,即提交备案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符合法定备案要求的,核准后予以备案。(2)不符合法定备案要求的,打回并说明原因。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 4.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变相收取费用的; 5.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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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确认 |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备案资料,即提交备案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符合法定备案要求的,核准后予以备案。(2)不符合法定备案要求的,打回并说明原因。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 4.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变相收取费用的; 5.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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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确认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1)申请人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备案资料,即提交备案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符合法定备案要求的,核准后予以备案。(2)不符合法定备案要求的,打回并说明原因。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 4.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变相收取费用的; 5.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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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确认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 |
1.受理环节责任:查验申请材料,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并告知理由。 3.备案环节责任:符合条件应及时办理告知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不符合申报条件予以受理、办理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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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类,共19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 1.检查责任: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2.处罚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移交并依法处罚。 |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2.未依法履行职责,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2 | 行政检查 | 工程监理机构事中事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 依法对本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情况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移交并依法处罚。 | 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3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标准执行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建筑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建筑工程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移交并依法处罚。 |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4 | 行政检查 | 工程检测机构事中事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4.住建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及外埠来秦进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3.移送责任:移交问题线索、上报资质核发机关撤消资质认证证书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移交并依法处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3.对违法线索不进行移交的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5 | 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河北省建筑条例;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生产安全事故条例;6.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 1.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2.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移交并依法处罚。 |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6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河北省建筑条例;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1.负责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负责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3.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检查。4.应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5.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6.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移交并依法处罚。 | 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7 | 行政检查 | 安全监管人员履责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1.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进行移交并依法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河北省住建厅)。 | 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8 | 行政检查 | 特种作业人员履责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1.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进行移交并依法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河北省住建厅)。 | 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进行移交并依法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河北省住建厅)。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9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抗震设防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3.《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抗震措施列为重要内容。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改正;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148号令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5.《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1号令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二)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抗震设防质量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抗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10 | 行政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批准预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11 | 行政检查 | 绿色建筑监督检查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1.对绿色建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装配式建筑监督检查。 3.负责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认定、建设过程监督、竣工验收监督、后评估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12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3.《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4.《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号); 5.《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冀建法[2007]315号)。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没有行政执法证的或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3.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4.接到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行政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13 | 行政检查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节能分部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建质(2012)175号)。 |
1.检查责任:对所属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交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主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所属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责令限期整改;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未移交相关部门;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主体整改完成后,未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14 | 行政检查 | 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
1.受理环节责任:查验申请材料,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并告知理由。 3.备案环节责任:符合条件应及时办理告知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不符合申报条件予以受理、办理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15 | 行政检查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第三条:“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
1.受理环节责任:查验申请材料,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并告知理由。 3.备案环节责任:符合条件应及时办理告知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或准予考核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不予考核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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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
1.受理环节责任:查验申请材料,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并告知理由。 3.备案环节责任:符合条件应及时办理告知手续。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
17 | 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4.《河北省建筑条例》(省十届人大第22号公告)第九章监督检查。 |
1.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2.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
1..在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2.在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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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检查 | 评标专家的动态评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第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令第12号)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6.《河北省评标专家和统一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务办招标2020第9号)第五条“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办”)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认证办”)负责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评标专家的统一聘用和管理。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省专家库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第三十条“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的不良记录情况在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予以公示”。 |
1.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评标专家动态评价。 2.在动态评价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
1..在动态评价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2.在动态评价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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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抗震措施专项验收过程行为的检查 |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的管理工作。地震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抗震措施列为重要内容。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改正;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抽查责任:确定抽查对象,对建设工程检查/实地检查。 3、决定责任:5个工作日内提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抗震措施专项验收过程行为的检查结果,合格的由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出具手续,不合格的由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告知存在问题,整改后重新组织抗震措施专项验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抗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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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共2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其他权力 |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备案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1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采用、场地类型和场地抗震性能、抗震概念设计、抗震计算、抗震及防止次生灾害措施、基础抗震性能等。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当论证其地震应急处置方案和健康监测方案设计。第十六条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第十八条对应当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施工图的同时将专项论证意见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检查责任:确定提交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责任:当场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结论,合格的由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出具手续,不合格的由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告知存在问题,整改后重新报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抗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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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条款号:第四十九条。 |
1.受理环节责任:查验申请材料,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并告知理由。 3.备案环节责任:符合条件应及时办理告知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的。 2.不符合申报条件予以受理、办理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