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类,共 9 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 7 月 2 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8月 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 7月 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由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年 1 月21 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 年 7 月 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 8月 29 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 年 7月 2 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附件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由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实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
受秦皇岛市水务局委托 |
2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16 年 8 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1 号公布,条款号:附件第 170 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4〕5 号,条款号:附件第 28 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09〕23 号,附件 2 第11 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16 年8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 号公布,条款号:附件第 170 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4〕5号,条款号:附件第 28 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09〕23 号,附件 2 第 11 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水务局委托 |
3 | 行政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1 年国务院令第 77 号,2018 年 3 月 19 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七条。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1 年国务院令第 77 号,2018 年 3月 19 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水务局委托 |
4 | 行政许可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 年 6 月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号,2016 年 8 月 25 日修改,条款号:附件第 161 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 29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09 年 1 月 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161 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水务局委托 |
5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 8月 29 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 年 7 月 2 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依据文号: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 7月 2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水务局委托 |
6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 年 1 月 21 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 年 7月 2 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 年 1 月 21 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 年 7 月 2 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水务局委托 |
7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公布,2017年12月31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五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3〕41号,条款号:附件2第17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 7月 2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 年 6 月 10 日国务院令第 3 号发布,2018 年 3 月 19 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8 年 2 月 14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 3 号公布,2017 年 12 月 31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五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3〕41 号,条款号:附件 2 第 17 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水务局委托 |
8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16 年 8 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1 号公布,条款号:附件第 172 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7 号,条款号:第 21 项。 《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2019〕—6,条款号:第 11 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附件第 172 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水务局委托 |
9 | 行政许可 | 设置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备案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2 年5 月 20 日国务院第 104 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 年 6 月 28日国务院 101 发布,根据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2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第 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 年 6 月 28 日国务院 101 发布,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水务局委托 |
(行政处罚类,共 112 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2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3 | 行政处罚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 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 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6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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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8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9 | 行政处罚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0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1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情形之一的处罚。 1.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2.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3.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4.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5.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6.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3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5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6 | 行政处罚 |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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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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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7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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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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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8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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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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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9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处罚。 |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2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的处罚:1.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2.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3.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4.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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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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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21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22 | 行政处罚 | 对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罚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23 | 行政处罚 |
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下列禁止行为的处罚。 1.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2.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3.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4.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5.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6.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7.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挖坑、掘土或者打桩的;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的;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的;的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的;爆破作业的;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的。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24 | 行政处罚 |
对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2.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3.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 4.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5.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6.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四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2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26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27 | 行政处罚 | 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6.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7.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29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6.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7.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31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处罚,1.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32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33 | 行政处罚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3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35 | 行政处罚 |
1.供水单位未每周向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的; 2.供水单位未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制度,未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自检工作的; 3.供水单位未按照计划检修城镇供水设施或者更换设备的。当城镇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单位未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的。 4.供水单位未遵守下列规定之一的:保障城镇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规定的标准;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全面负责供水经营与服务等各方面的业务受理;用户服务中心应当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AB 角等制度,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不予受理的业务应当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设置供水服务热线,全天(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并与当地12319 服 务 热线联动;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毕;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制定和完善义务监督员制度;每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用户对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5.供水单位直接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工作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岗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 6.供水单位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收费凭证的。 7.供水单位未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告的。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36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居民住宅未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37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未配套建设的处罚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38 | 行政处罚 | 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处罚。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39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4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处罚;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41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4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处罚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4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处罚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44 | 行政处罚 | 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处罚 |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2.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3.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4.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5.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6.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7.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8.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6 号)第二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2.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6 号)第三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48 | 行政处罚 | 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2.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3.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4.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5.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6.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4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未遵守下列规定的处罚:1.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2.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3.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4.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5.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对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未遵守下列规定的处罚:1.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2.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3.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4.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5.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6.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7.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8.在餐厨废弃 物 处 置 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9.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10 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50 | 行政处罚 |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没有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粉刷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51 | 行政处罚 |
对临街树木、绿 篱 、 花 坛(池)、草坪等,没有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没有及时清除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52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行为的处罚 ;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53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没有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没有加固或者拆除行为的处罚 ;对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没有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 和 地 点 设置,期满后没有及时撤除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54 | 行政处罚 |
对末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5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在 城 市 建 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没有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没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没有及时撤除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56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5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行为的处罚;对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5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59 | 行政处罚 |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60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没 有 及 时 清运,没有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 定 的 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61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 清 扫 和 铲除,对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上述规定 行 为 的 处罚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 合 下 列 规定:1.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2.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3.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4.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 取 防 尘 措施;5.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 路 进 行 硬化;6.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7.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8.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9.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 和 平 整 场地。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63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私自出售、倒运或 者 擅 自 处理。私自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64 | 行政处罚 |
对在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家禽家畜行为的处罚 ;对在市区饲养宠物污染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65 | 行政处罚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随地吐痰、便溺;2.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3.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4.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5.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6.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 产 品 等 活动;7.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6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6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行为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6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69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4.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70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行为的处罚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7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72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73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7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7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 |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7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7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78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7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80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8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8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8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8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行为的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行为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85 | 行政处罚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8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餐饮单位以及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8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2.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3.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88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未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未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交付使用以及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89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处罚: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5.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7.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8.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9.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10.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1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12.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13.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9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的处罚;对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一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91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92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三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93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六十四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94 | 行政处罚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95 | 行政处罚 |
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96 | 行政处罚 |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处罚;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97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七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98 | 行政处罚 |
损毁绿化设施的,造成树木死亡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七十一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9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2.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3.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4.擅自采挖树木的。 |
《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园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未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的处罚;对养护管理单位未按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档案的,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未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处罚;对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处罚。对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的处罚;对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调整后的绿地面积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02 | 行政处罚 |
对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行为的处罚:1.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2.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3.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4.擅自采挖树木;、5.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6.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7.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8.盗窃、损毁园林设施;9.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并干扰他人的建筑施工、建筑垃圾清运作业的,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未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未遵守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取土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户外公共场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六、七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的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六、七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户外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处罚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五十一条第三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污水管网接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行使。 |
(行政征收类,共 2 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文号:1991 年6 月 29 日主席令第 49 号公布,2010 年 12 月 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 39号公布;条款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2.《河北省实施办法》;依据文号:2000 年 9月 27 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 年 7 月 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综〔2014〕8 号;条款号:第五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文号:1991 年 6 月 29 日主席令第 49 号公布,2010 年 12 月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 39 号公布;条款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2.《河北省实施办法》;依据文号:2000 年 9 月 27 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0 年 7 月 30 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依据文号:财综〔2014〕8 号;条款号:第五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水务局委托 |
2 | 行政征收 |
污水处理费征收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税〔2014〕151 号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2、审核责任:审核公共供水企业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污水处理费征收收据,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征收费用的日常监管。 |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行政给付类,共 2 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给付 |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付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办发〔2002〕45 号;条款号:第六条第一项前两款; 2.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财农〔2011〕463 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3.《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依据文号:水财务〔2012〕102 号;条款号:全文。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办发〔2002〕45 号;条款号:第六条第一项前两款; 2.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财农〔2011〕463 号;条款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3.《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依据文号:水财务〔2012〕102 号;条款号:全文。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擅自挪用的救灾款的 |
|
2 | 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给付 |
污水处理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依据文号:1997 年 8 月 29 日主席令第 88 号公布,根据 2016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五十条; 2.《河北省实施办法》;依据文号:2000年 9 月 27 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0 年 7 月30 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依据文号:2009 年国务院令第552 号;条款号:第五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依据文号:1997 年 8 月 29 日主席令第 88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7 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五十条; 2.《河北省实施办法》;依据文号:2000年 9 月 27 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0 年 7 月 30 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依据文号:2009 年国务院令第552 号;条款号:第五十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擅自挪用的救灾款的 |
(行政裁决类,共 2 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裁决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 年 6 月 10 日国务院令第 3 号公布,根据2017 年 10 月 0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 年 6 月 10日国务院令第 3 号公布,根据2017 年 10 月 0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水务局委托 |
2 | 行政裁决 |
水事纠纷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 年1 月 21 日主席令第 61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7 月 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文号:1991年 6 月 29 日主席令第 49号公布,2010 年 12 月 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 39号公布;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 年 2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 号公布,根据 2017 年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 年 3 月1 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 年 1 月 21 日主席令第 61 号公布,根据 2016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文号:1991 年 6 月 29日主席令第 49 号公布,2010 年1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 39 号公布;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 年 2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根据 2017 年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 年 3 月 1 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
受秦皇岛市水务局委托 |
(行政确认类,共 2 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真伪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 年 1 月 21 日主席令第 61 号公布,根据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六十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令第 460号公布,根据 2017 年 3 月 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 1 月 21 日主席令第 61 号公布,根据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六十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 年 2月 21 日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根据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生产建设项目未组织监督检查; 2、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水务局委托 |
2 | 行政确认 |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1993 年 8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120 号公布,根据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1993 年8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120 号公布,根据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
(其他类,共 5 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其他权力 |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依据文号:2003年 8 月 1 日发改委等8 部委令第 2 号,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3 年第 23 号进行修正;条款号:第六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 据 文 号 : 水 总〔2004〕第 511 号;条款号:第十七条。 |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依据文号:2003 年 8 月 1 日发改委等 8 部委令第 2 号,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3 年第 23 号进行修正;条款号:第六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水总〔2004〕第 511 号;条款号:第十七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年 1 月 21 日主席令第 61 号公布,根据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六十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 年 2月 21 日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根据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生产建设项目未组织监督检查; 2、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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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6 年 12 月 18 日水利部令第 30 号公布,根据 2014 年 8月 19 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条款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依据文号:水建〔1995〕128 号,根据 2016 年 8 月 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五条。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6 年 12 月 18 日水利部令第 30 号公布,根据 2014 年 8 月19 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条款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依据文号:水建〔1995〕128 号,根据 2016 年 8 月 1 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五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生产建设项目未组织监督检查; 2、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相关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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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对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热、燃气、排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项目的审核 |
工委办下发的《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秦开公办[2020]28 号);《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 就排水、供热、燃气、供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各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
不依法依规对各行业项目进行审查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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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权力 |
供水、供热、燃气、排水工程验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42 号)、河北省住建厅等十部门《关于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冀建法改〔2019〕10 号);《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 将城镇燃气工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供水工程、热力工程单独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验收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并入联合验收环节 |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行政管理部门由牵头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未按审批建设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纳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
供水、供热、燃气、排水工程验收属于联合验收里的一个环节。 |
5 | 其他权力 |
污水处理费使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税〔2014〕151 号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与服务费支付相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