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单位:民生保障局发布时间:2023-03-27 本文被阅读次数:18190次  【字号: 【打印】 【关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冀财税[2019]22号)、《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1]40号),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1231日。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