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费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男60周岁,下同)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享受补贴最长时间期限不超过5年)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