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民生保障局发布时间:2023-03-01 本文被阅读次数:14566次  【字号: 【打印】 【关闭】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深入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政策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群体人员范围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优惠减免有关问题

(一)申请材料: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其《就业创业证》申领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办理流程: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税收减免的,随来随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并由纳税人自行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三、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一)申请材料:

符合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地的人社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企业填报的《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核认定表》(详见附件1)。

2、招用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4、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材料并附电子版(Excl格式):《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附件2)、《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人员就业明细表》(附件3)。

(二)办理流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企业是否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三)办理时限:

符合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来随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并由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查联动机制

各县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务必明确落实优惠税收政策的具体承办科室(窗口)人员(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8月12日前报市人社局劳服企业处)。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向本地财政、税务、扶贫办部门反馈并建立工作联系,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开发区就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