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证明办理须知

发布单位:民生保障局发布时间:2022-06-10 本文被阅读次数:15942次  【字号: 【打印】 【关闭】 

关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证明办理须知

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证明办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重点群体人员范围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一)申请材料:

符合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地的人社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企业填报的《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详见附件1)。

2、招用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4、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材料并附电子版(Excl格式):《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人员名册》附件2、《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附件3

(二)办理流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企业是否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三)办理时限:

符合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来随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并由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附件:(也可到“办事服务——常用下载”栏下载)

1、附件1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

2、附件2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人员名册(一式两份)

3、附件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一式两份)

联系方式:

认定权限:按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地进行认定。

人社部门联系电话

税务部门联系电话

市本级

3262618

8590112

 海港区

3551336

3650005

北戴河区

4186085

4033002

山海关区

5137792

5252618

抚宁区

7129529

6182032

开发区

3926611

3926247

北戴河新区

3592607

3595621

昌黎县

2557027

2033613

卢龙县

7014357

5978036

青龙县

7884522

799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