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玉莹 通讯员:李一凡)近日,开发区出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营造宜居宜业良好环境,吸引各类人才筑梦开发区。
开发区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作为聚才留才重要举措的《办法》,坚持“普惠性、开放性和持续性”原则,适用于开发区内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开发区无住房人才周转使用,为用人单位在人员招聘、人才引进方面提供有力支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人才“引得来”“留得住”。
《办法》出台后,开发区民生保障局通过微信工作群转发、走访企业、组织规上企业举办人才工作调研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人才发展体 制机制改革,落实秦皇岛市、开发区人才工作各项部署安排,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人才 公寓服务人才作用,加快推进“四地四区”建设,根据秦皇岛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秦建设的若干措施》有 关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配租的住房。
第三条 开发区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坚持“普惠性、开放 性和持续性”原则,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适用于开发区内各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 开发区无住房人才周转使用(申请租住开发区西区人才公寓的, 要求在海港区、开发区西区无住房;申请租住开发区东区人才公 寓的,要求在山海关区、开发区东区无住房)。已购买过住房后 出售的,不属于无住房范畴。
第四条 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人才公寓租赁工作。民生保障局、城乡 建设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 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租住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申请租住开发区人才公寓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开发区党政机关、区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者 税务征管关系在开发区范围内,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以及其他经认定的各类企业中与用人单位签订 三年及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
(三)申请人应为 2024 年 10 月 1 日以后来开发区工作并首 次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已婚)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 区、开发区无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六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面积,根据学历层次,按照如 下标准执行: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层次人员申请租住人才 公寓标准为 100 平方米左右;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标准为 30 至 60 平方米左右(单人或两人合住);
(三)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标准为 30 平 方米左右(两人合住)。
第七条 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根据租住人员学历层次不同,具 体执行如下: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层次人员免费入住人才 公寓;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及本科学历人员租金均为 4 元 /平方米/月。
第八条 其他高层次人才及各类实用型高技能人才,由区人 才办协同民生保障局、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按照“一事一 议”的原则确定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租住面积、租金标准等事项。
第九条 开发区各类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租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第三章 申请及入住程序
第十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按照人才学历层次由高到低依 次选房;相同学历层次的申请人选房顺序通过摇号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条件的各类人才通过用人单 位向开发区民生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已婚)在秦无房承诺书;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 保险缴纳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租赁人才公寓的证明及对上述材 料的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区民生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审批。审批同意的,出具《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 公寓入住通知书》。
第十三条 区民生保障局、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会同人才公 寓产权单位、实际管理单位共同确定人才公寓租住分配方案,并 在开发区管委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后, 申请人与人才公寓实际管理单位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并 办理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入住人的,应当及时向人才公 寓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承租人才公寓后,因购房、婚姻、 家庭人口、劳动合同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 起 30 日内,向用人单位及人才公寓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经审核 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租住;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出 人才公寓:
(一)租赁合同到期且未申请续租的;
(二)本人或其配偶(已婚)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 开发区购买住房或以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三)工作关系调离开发区或不再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 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未按规定交纳租金的;
(五)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党纪政务严重警告及以上 处分的;
(六)学术、业绩方面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在租赁的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根据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明确责任分工。区人才办总体负责统筹协调相关 部门制定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系列政策;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 责人才公寓房源筹集、申请人在秦有无住房情况审核,协调各人 才公寓产权单位负责人才公寓房间修缮、基础生活设施配备、房 间分配等工作;区财政金融局负责相关资金保障、拨付工作;区 民生保障局负责统计人才公寓需求、受理申请、入住条件认定等 工作。
第十七条 承租人仅享有人才公寓的居住权,用于本人及其 家庭周转性居住,不得转租、转借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住房用 途,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追缴不 当得利。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 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人才公寓及其 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要对人才 公寓使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向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 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人才公 寓。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 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要遵守人才公寓有关管理规定,按照租 赁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对不按照规定约定退出住房的,由人才 公寓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约定予以收回,对于超期占用房屋的,房 屋占用费按照市场租赁价格收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原则上根据房租市场价格 和区域人才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秦皇岛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试行)》及秦皇岛市引进人才租金补助不同时适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