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秦皇岛齐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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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秦皇岛海港区海阳镇一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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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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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行政执法 |
所属行业: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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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处室:执法大队 |
执法人员:张伟 白雪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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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2022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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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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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秦皇岛齐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齐世开未按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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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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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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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