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化解安全风险,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量我局工作职责和权限、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技术装备配备和车辆经费保障以及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开发区工委、管委决策部署,转变执法理念、拓宽执法深度、严格规范执法,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力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开发区“建设现代产业新城”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精准执法”,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违法行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有效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从本质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营造安全生产环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减少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任务
(一)结合开发区实际,以事故企业、危化企业和粉尘涉爆、金属熔融、涉有限空间、涉氨、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工贸企业为重点,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为抓手,开展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不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持续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
(二)根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冀应急[2021]8号)规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重点企业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 1次;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双随机抽查的形式抽选部分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三)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
四、考量因素及工作日测算
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方法》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一)制定计划综合考量因素
1.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
2.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3.执法车辆和技术装备配备情况;
4.必需的工作经费;
5.重点执法检查的地区、领域、行业和企业等事项;
6.开发区工委、管委、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临时安排的执法工作;
7.上下级及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等机动执法时间;
8.影响执法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二)监督检查人员及工作日测算
1.监督检查人员数量
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现有执法人员16人,实际在岗执法人员为16人。
2.总法定工作日
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 号)的要求,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50×16= 4000个工作日。
3.监督检查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4000-2300-1100=600个工作日
4.其他执法工作日
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2300个工作日。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按照每周每人2天计算2*52*16=1664天),预计1664个工作日。
(2)集中执法活动:(按照每年开展5次,每次5天,每次10人计算5*5*10=250天),不少于250个工作日。
(3)参与事故调查30个工作日。
(4)核实投诉举报(按照每月2次,每次调查2人,每次调查2天24*2*2=96)预计96个工作日。
(5)办理法规规章登记备案10个工作日。
(5)开展专项检查60个工作日。
(6)开展宣传培训30个工作日。
(7)完成省厅安排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预计60个工作日。
(8)行政执法数量统计文字材料分析上报88个工作日。
(9)对事故发生企业执法预计需用12个工作日
5.非执法工作日
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1100天。
(1)机关值班(按照每人每月2天16*2*12=384):384个工作日。
(2)参加学习、考核、培训、会议及公文处理:预计68个工作日,其中学习包含参加干部网络学习和法制办及总部、省厅网络和视频学习等。
(3)参加党群活动488天(机关党组统一组织的学习活动以及每个支部组织的理论学习等党组学习按每周1次每次半天,支部学习按每月1次每次半天16*52/2+16*9/2=488)
(4)年休假、病假、事假(年休假按每人10天10*16=160)160天
五、执法检查安排
综合考虑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数量、执法车辆及技术等因素,按照组织检查、立案调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复查的时间测算,每家企业需 4个工作日,每次行政执法人员为 2-3 人,取2.5人来计算,2023 年计划安排执法检查企业60家(600日/2.5人/(4日/家)=60家)。其中重点检查企业40家,占执法检查企业数量的67%;随机抽查企业20家,占执法检查企业数量的33%。
(一)执法检查范围
1.重点检查单位
根据《编制办法》要求,结合河北省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将近3年发生过较大事故的企业、涉爆粉尘企业、重大危险源企业、试生产企业以及规模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企业全部纳入重点执法检查范围。具体安排见附件1。
2.一般检查单位
除重点执法检查单位以外,计划从B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规模以上涉氨制冷、机械铸造生产企业)、C类(除A、B类以外的规模以上企业)、D类(除A、B、C类以外的其他企业)企业中采用“双随机”抽查,按照定向抽查的方式抽取一般检查单位家20家。
(二)执法检查内容
详见《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附件2)
(三)执法检查安排
各监管执法组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安排,负责对纳入执法检查范围企业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具体安排见附件3。按照省、市、区工作部署,重点时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组成行业检查组开展集中执法检查。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等专项执法检查,由承担监管任务的科室、执法中队对照重点执法检查事项,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六、执法检查方式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手段和方式,按照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重点企业执法,一般企业执法,专项执法,网上巡查和非现场监管执法以及联合执法方式组织实施。
(一)重点企业执法。对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金属熔融、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企业,发生过事故,有严重失信记录,存在重大隐患的重点企业开展重点执法检查,配合开展对工贸企业环保设备托管环节的检查。以防范化解企业重大和系统性安全风险为目标,按照管辖权对重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推行差异化执法,对重点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聚焦重大风险点,合理确定执法频次,年度内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一般企业执法。对除列入重点执法检查单位以外的企业,实行“双随机”抽查,按照定向抽查的方式,通过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按照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三)专项执法。要针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突出违法问题,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风险,根据不同时间节点、季节特点、行业特点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普遍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可以部署开展计划外的专项执法行动,不纳入执法计划。
(四)网上巡查和非现场监管执法。依托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和网上巡查,构建线下核实、委托核实处置为辅的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减少线下执法检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充分发挥视频系统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效能。
(五)联合执法。一是积极推进部门联合执法,《202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报批管委通过后抄送各部门,发挥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抽查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有效减少对同一家企业重复检查的次数。二是认真开展机关内部科室、中队联合执法,对已经明确列入年度计划名单的企业,负责预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专项监管的科室应采取局机关内部联合执法的方式参与执法,减少对同一家企业的执法检查次数。
七、专项检查安排
(一)专项检查范围
根据《编制办法》要求及我区实际,专项检查范围为:
1.安全培训机构是否符合基本条件;
2.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
3.相关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中介服务;
4.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并经常性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是否按规定编制预案并演练备案;是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职责;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防护、应急处置。
(二)专项检查单位
由相关科室、执法中队具体负责实施。
八、集中执法安排
具体任务根据省、市、区要求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部署,结合重点时期、重大活动统一安排相关科室、执法中队开展集中执法任务,不列企业名单。
九、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执法中队应当根据开发区管委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2.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应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编制检查方案,制定“双随机”抽查计划,随机抽取企业,随机抽取监督检查人员。
(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实施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问题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法制审核后方可依法实施。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及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3.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当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坚决杜绝“一罚了之”,切实提高执法质量。
4.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一律采用河北省“互联网+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执法监察信息系统”进行办案并实时上传信息。要按照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及时将执法信息上传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有关佐证材料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还应当将行政处罚相关文书,送达回执、执行情况佐证材料等一并归档。
(四)备案、督办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执法中队、监察执法组应当严格执行既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填报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汇总执法工作情况,建立执法台账,每月3日前将上月监督检查数据报至政策法规和监督培训科。
(五)调整、报批程序
经管委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科室(中队)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局领导同意,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重新报开发区管委批准后向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公示
监督检查结果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双随机”要求进行公示。公示网站为局门户网站以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网站(网址为http://xzzf.hbzwfw.gov.cn/admin/login。)
十、工作要求
(一)规范执法检查程序。各监管科室、执法中队、各监管执法组要全面推行“一企一策”精准执法,制定各行业领域标准化执法检查表单,实行照单检查、照单执法。结合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精准实施分级分类执法检查,确保每次检查问题查实查透,提升执法实效,减少执法检查频次。进入企业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将执法人员信息和执法行为规范告知企业。在检查方案中将执法工作要求、检查具体事项等内容详细列出并提前告知企业;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描述要精准详实,准确判定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检查结束后如实通报情况,进一步帮助企业提高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实施处罚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全程留痕,并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逐项解释告知企业。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二)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在开展日常检查执法时,对照《开发区应急系统包容免罚清单》,对首次发现的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轻微违法首违不罚”,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实施行政处罚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同时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服务,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关系,开展“精准执法+优质服务”,将查处非法违法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推进执法工作信息化。全面利用省“互联网+执法”系统及开发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做好检查方案、事项、对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年度执法计划、临时执法计划、双随机计划录入系统,及时更新执法人员信息,及时将执法检查情况录入系统,逐步实现执法全程线上操作。各执法中队要加强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实施网上巡查和非现场监管执法,将网上巡查发现的异常情况、问题隐患、预警报警信息作为执法的重要线索和依据。
(四)严明执法检查纪律。各科室、执法中队要切实强化执法意识,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对在执法检查中不落实提前告知制度、检查方案不具体、检查走过场、违反执法程序、未采取包容审慎执法、摊派罚款等问题,凡经举报后查实的一律严肃追责问责。各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采取全过程记录措施,现场检查信息传送、发现问题环节记录等要保存,并及时录入系统。
(五)加强执法监督和考核。以执法质量作为案卷评查重点, 定期对行政处罚案卷开展评查,以评查促规范,持续提高执法能 力和办案水平。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从执法力度、办 案质量、工作成效、指导服务等方面对执法人员开展评议考核, 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行政处罚。着力解决执 法不精准、不严格、不规范、效率不高等问题,保证每一个执法 决定都能够体现法治精神。
附件:1.2023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2.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3.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附件1
2023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1、秦皇岛秦兴装具有限公司
2、秦皇岛海湾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3、秦皇岛龙鼎电气有限公司
4、秦皇岛图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5、秦皇岛燕大国海不锈钢业有限公司
6、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7、秦皇岛恕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8、秦皇岛开发区春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9、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10、秦皇岛通桥科技有限公司
11、华北制药秦皇岛有限公司
12、秦皇岛燕大现代集成制造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3、秦皇岛科泰工业有限公司
14、秦皇岛天瑞钢化技术玻璃有限公司
15、秦皇岛华川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16、秦皇岛美铝合金有限公司
17、秦皇岛兴龙轮毂有限公司
18、秦皇岛七彩石玻璃加工有限公司
19、秦皇岛港田铝塑包装有限公司
20、秦皇岛峰越科技有限公司
21、秦皇岛朗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2、秦皇岛燕大源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3、秦皇岛富熙科技有限公司
24、秦皇岛赛福恒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25、秦皇岛锐安科技有限公司
26、秦皇岛和信基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27、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
28、秦皇岛远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29、秦皇岛艾科晟科科技有限公司
30、河北福恩特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31、秦皇岛中图石油加油站有限公司
32、秦皇岛奥深气体有限公司(秦皇岛稀有气体开发部)
33、中粮面业(秦皇岛)鹏泰有限公司
34、秦皇岛金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35、粤海中粤浦项(秦皇岛)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
36、华龙日清纸品(秦皇岛)有限公司
37、天威保变(秦皇岛)变压器有限公司
38、秦皇岛关东针织股份有限公司
39、秦皇岛一心西服有限公司
40、山海关开发区电站辅机厂
附件2
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1.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安全生产
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情况,重点是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实施风险辨识和管控检查情况。
2.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度建设情况,采用技术、管理措施控制风险
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
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组织开展评估等情况。
3.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时”管理规定情况,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
报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情况,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
工艺、设备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制度情况,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
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类人
员”考核及持证情况;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内容的培训开展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等落实情况。
5.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企业现场作业管理情况,从事
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爆破、吊装及国家
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情
况;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情况。
6.应急管理建设落实情况。企业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体系和应急救援组织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定期组织应急预
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物资、装备配备情况以及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情况;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等情况。
7.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企业获得安全
生产许可情况,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
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企业在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安全生产
条件情况;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8.安全生产安全费用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
况,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费情况;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9.安全技术服务情况。从事安全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开展安全
评价、安全论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等各项安全技
术服务情况,服务事项与企业安全实际相对应情况,制定的安全
风险管控措施可行性情况,安全防范措施与安全风险相对应情况。
10.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企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获取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1.新招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是否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2.是否存在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情况。
3.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是否辨识不全存在缺项;是否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是否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4.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及硫化氢气体)管道是否穿(跨)越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7.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生产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0.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情况。
1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是否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13.油气储罐是否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1)液化烃的储罐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设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的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装置;(2)气柜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设置注水措施。
14.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15.在易燃易爆的爆炸危险区域内是否按相关国家标准使用防爆工具、防爆电器或采取防爆措施。
16.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7.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18.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是否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19.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20.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1.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是否存在混放混存情况。
2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3.是否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是否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24.是否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三、冶金等工贸行业
(一)钢铁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整改。
3.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4.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氧枪等水冷元件是否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是否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6.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是否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7.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是否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8.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二)涉爆粉尘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是否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是否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是否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是否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是否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三)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是否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是否与铸造系统联锁,是否实现自动控流。
2.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是否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是否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是否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是否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5.铝水铸造流程是否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是否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是否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是否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7.铸造车间现场是否严格控制人数,是否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四)有限空间作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是否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2.是否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是否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4.是否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四、教育培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急救援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一)教育培训重点检查内容
1、安全培训机构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地方标准核查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核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考核机制是否健全;核查专(兼)职师资力量是否充足、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核查固定培训场地及实训设施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培训;是否擅自压缩培训学时、讲解习题代替理论培训;是否存在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档案不健全、建档不规范、要素不齐全甚至档案造假等情况;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等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主要负责人是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存在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情况;其他从业人员“三级教育”是否严格落实有关培训大纲及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事加工、制造业生产单位新入职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照有关培训大纲及考核规定,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企业采用“四新”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人员、转岗人员、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实习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是否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考试。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重点检查内容
1、资质保持(省外机构除外)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核查工作场所面积,专职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比例,评价师专业能力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2、机构管理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和转让出(租)借资格证书的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评价和检测检验项目的情况;机构网站是否能正常运行,是否公开机构信息、公示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是否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否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是否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是否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是否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是否存在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情况;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是否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3、人员执业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存在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情况;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是否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的;项目组组成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是否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是否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
4、技术报告方面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是否存在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故意隐瞒的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是否存在主要建(构)筑物与评价期间实际严重不符,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是否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况;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情况。
(三)应急救援重点检查内容
1、应急预案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应急预案中人员的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与本企业应急能力是否适应;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衔接。
2、应急演练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
3、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4、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管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是否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台账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定期检测,是否建立维护保养记录,各种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等。
5、应急救援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是否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了周边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是否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主要负责人是否立即组织抢救。
附件3
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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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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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4 |
14 |
8 |
12 |
6 |
8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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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监管执法组完成重点检查企业40家,一般检查企业20家,共6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