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开审批法字〔2022〕4号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单位:行政审批局发布时间:2022-06-19 本文被阅读次数:17756次  【字号: 【打印】 【关闭】 

 

 

 

 

 

 

秦开审批法字〔2020〕4号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秦开管委〔2017〕25号)要求,行政审批局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行政审批局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监督举报。公开行政审批局纪检监察部门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审批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核查和验收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网站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审批执法事后公开内容: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等;

第九条 行政审批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行政审批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依据权力事项内容分别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行政审批服务网等,进行公示行政审批执法事前、事后相关内容;

(二)办公场所。在政务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公示行政审批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行政审批服务网网站公示,程序如下:

(一)综合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编制审批事项行政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区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综合科负责公示行政审批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审批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三)国家、省、市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审批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行政审批各项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行政审批局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行政审批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公示载体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