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开审批法字〔2022〕3号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冀法〔2016〕15号)有关规定,依据《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结合行政审批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行政审批局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各执法业务科法制审核人员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各业务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事前内部层级审核的措施。行政审批局法制审核机构是具体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科,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行政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许可审核实行三级审核,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各执法业务主管科长进行复审,业务分管领导进行终审。
第六条 各执法业务科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做出行政许可执法决定书或证之前,严格执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
第七条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需要征求局内其他科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业务科应当在送审前征求终审分管领导意见。
第八条 各执法业务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 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各执法业务科在审核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过程中,可以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或书面请示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经各执法业务科的分管领导同意后,交承办科。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者不予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职权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对继续调查和纠正的,由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十一条 各执法业务科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执法业务科审核同意后,需要提交行政审批局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业务科负责提交。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业务科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四条 各执法业务科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也可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案例等。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执法业务科向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承办业务科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照经过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行的。
第十六条 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各执法业务科工作人员因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