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开审批法字〔2022〕2号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的要求,结合行政审批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除物价局另有规定外,行政审批局在行政许可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介质文书资料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等方式。
第六条 纸介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行政审批局的各种表证单书以及外部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介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纸介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现场勘查类、节能评估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需要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应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四)行政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七条 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行政审批系统”“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平台办理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第八条 执法记录设备记录,是指通过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如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等),以音频、视频、图片形式,对现场实施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上述书面和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则
第十条 程序启动的记录。行政审批局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根据事项类别选择通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行政审批系统”“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或者“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或者将申报材料通过现场提交相关审批业务窗口。政务服务大厅业务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申报材料,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审查环节及现场核查记录。行政许可的审查环节及现场核查必须实施全过程记录。记录应当包括:现场核查通知书、现场核查记录(重点部位的影像资料)、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专家评审意见、整改确认记录、企业反馈意见单等需要记录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意见书;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集体讨论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理,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许可案卷办理完毕后,具体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联系,征求申请人的送达方式。申请人自取的,在许可案卷上记录领取的时间、领取人;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在许可案卷上记录领取的时间、代领取人;通过邮寄送达的,将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邮寄单据一并放入许可案卷留存。
第三章 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行政审批局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十六条 具体执法业务科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统一配备和维护,为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的有关执法人员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仪必须经执法业务科负责人批准方可使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
第十八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使用人员应当做好执法记录仪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执法记录仪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佩戴在使用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的询问内容;
(四)凭证特征。
第二十一条 使用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执法证件;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办公场所以外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二十二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该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三条 执法业务科指定专人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维护,要求按照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保管和养护不当造成损坏。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由综合科及时安排维修。
第二十四条 执法业务科科长负责对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重点监督以下违规行为:
(一)在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活动时不佩戴、不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存储设备;
(六)外借或拆卸执法记录仪;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执法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承办执法业务科应当在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纸介质文书资料和音像记录资料归集形成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秦皇岛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有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执法业务科分管领导同意,可以查阅、复制和使用。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查阅相关执法记录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