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关于修订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秦开管委办〔2024〕5号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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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主题分类:

关于修订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管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8-22 本文被阅读次数:14761次  【字号: 【打印】 【关闭】 

 秦开管委20245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修订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渤海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小微企业金融扶持工作,经管委同意,由财政金融局对开发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与风险补偿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和《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秦开管委办〔2019〕15号)同时废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816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以下简称“助保贷”业务),是指为帮助开发区内小微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进行融资,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与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业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和管委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微企业是指由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助保工作领导小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信用良好、经营稳定的小微企业群体。

保证金是指由“重点小微企业中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企业逾期的“助保贷”业务贷款。保证金由企业根据要求自行到合作银行开户,仅对企业自身贷款本息进行担保。

风险补偿金是指管委向合作银行存入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贷”业务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成立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助保贷领导小组),作为风险补偿金的出资机构“助保贷”业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助保贷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局、金融服务中心合作银行主要负责人组成。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

助保贷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财政金融局:负责确定风险补偿金额度并筹集资金;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专户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指导金融服务中心开展“助保贷”业务工作。

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综合工作;负责牵头全区“助保贷”业务的组织实施;负责开立专户存放风险补偿金并进行管理;负责与合作银行进行业务对接。

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推荐有贷款意向的小微企业并协助确认企业入池资格。

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局:负责协助核实贷款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在工商、税务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合作银行:负责按照规定审查入池企业贷款资格;负责“助保贷”业务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  管委向合作银行以货币资金形式提供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金额由双方协商。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贷款合同金额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保证金

第六条  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金,该账户性质为风险补偿金专户风险补偿金及孳息仅用于“助保贷”业务的代偿孳息优先

第七条  当企业贷款逾期超过2个月时,合作银行可启动偿程序,用企业保证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不足部分助保贷领导小组审议后,再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分别按50%和50%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章  “助保贷”业务基本条件与准入要求

  “助保贷”业务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且注册地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持续经营年限在2年(含)以上;

(三)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能够提供合作银行认可的担保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不存在逾期或欠息的信用记录

(五)企业无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机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民间高息借贷等行为

(六)合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助保贷”业务准入要求:授信主体为经助保贷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小微企业名录中客户。

第四章  “助保贷”业务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条  合作银行发放“助保贷”业务总额为风险补偿金的5-10(具体放大倍数按照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确定),对单户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高于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30%或风险补偿金余额的50%

第十  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可续贷。

第十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债项评分或信用评级,实行差别化定价

第十  “助保贷”业务不得用于限制类产业及房地产开发。

第十  “助保贷”业务还款方式由合作银行决定。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及审查

第十  助保贷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及自主申请入池企业,需向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小微企业入池申请表》附件1),企业需同时提供《公司承诺书》(附件2)助保贷领导小组合作银行对推荐或自行申请入池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成员单位出具《关于对XX企业入池核查的函》附件3,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重点对企业的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税收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核查结果报主管领导批阅同意后向合作银行出具《关于同意XX企业入池的函》(附件4)合作银行在收到《关于同意XX企业入池的函》后,要积极与申请企业对接,并根据自身信贷评审程序、风控政策等提出办理贷款意向。如同意开展贷款业务,合作银行需向助保贷领导小组出具《助保贷业务推荐函》。

第十  助保贷领导小组对借款企业的资格审查从严进行。

十七  助保贷领导小组审查活动不予配合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取消贷款资格,并将其列入助保贷业务黑名单。

十八  对于管委重点支持、市场前景较好的入池企业贷款到期欲续贷的,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初步确定是否续贷,同意续贷的,出具《“助保贷”企业同意续贷函》,报管委批复。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十九  企业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归还贷款。

第二十条  当企业贷款逾期2个月时,合作银行可向助保贷领导小组提交《关于使用企业保证金代偿XX企业贷款的函,用企业保证金及其孳息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  当企业贷款逾期2个月且保证金及其孳息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由合作银行助保贷领导小组提交《关于使用风险补偿金XX企业贷款的函和企业贷款逾期证明材料,助保贷领导小组要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并书面告知合作银行审议结果。如超过30个工作日未反馈的,合作银行可直接从风险补偿金账户扣收,并于扣收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扣收相关手续提交到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  在实施保证金或风险补偿金偿后,由合作银行负责债务追偿,每季度向助保贷领导小组反馈工作进度。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等必要费用后,按先后顺序偿还银行债权、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保证金所发生的损失。形成的不良贷款计入合作银行的不良贷款记录。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  “助保贷业务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管理。按合作银行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

第二十  对于导致风险补偿金损失或银行贷款损失的企业,助保贷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税收状况、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把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重点小微企业入池申请表

2.公司承诺

3.关于企业入池核查的函

4.关于同意XX企业入池的函(样)


附件1

重点小微企业入池申请表

申请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月   日

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

 

联系人

 

手机

 

电话

 

传真

 

 

公司主要业务

主营业务:

所属行业:

最近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销售额

 

负债总额

 

利润总额

 

净资产

 

纳税额

 

固定资产

 

一年内到期债务

 

贷款余额

 

其他债务

 

历史贷款情况

1.XX银行,贷款额度:XX万元,贷款性质: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其他,贷款时间: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是/否逾期;

2.……


附件2

 

公司承诺书(

 

我公司已知悉《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保证《重点小微企业入池申请表》所载信息全部是真实可靠的,没有隐瞒和虚假成分。

二、我公司愿承担因提供误导信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愿意接受“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各方对失信行为的处罚。

三、我公司保证不会干涉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调查活动,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四、我公司同意自愿先行缴纳不低于贷款合同金额5%保证金,并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保证金损失风险。

 

法定代表人:

公司盖章

       

 

 

 

附件3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XX企业入池核查的函

 

XX单位:

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拟将XX企业列入重点小微企业池,请你单位对其XX方面进行核查,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至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服务中心)

此函。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4

 

关于同意XX企业入池的函

 

XX银行:

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已将XX企业列入我区重点小微企业池,现将此情况通报你行,请你行积极与企业对接,认真研究企业资金需求,并根据自身信贷评审程序、风控政策等提出办理贷款意向。相关情况请及时书面告知我办。

特此致函。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的扶持,促进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68号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是指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财政对合作银行为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助保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微企业池”由经合作银行和管委共同认定的小微企业组成。重点小微企业池由《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产生。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管委或相关职能部门签订了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管委承诺对重点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企业“助保贷”业务出现的逾期贷款提供一定比例风险补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合作银行制定和修改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审核并拨付风险补偿金,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提出调整管委对合作银行贷款的补偿比例的建议。

 管委负责指定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并监督指导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的对接,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风险补偿的范围限于合作银行向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发放的全部“助保贷”贷款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票据融资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

第三章  补偿程序

 合作银行在完成对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考察后,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后,应及时抄送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

第十条  重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在按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保证金、取得贷款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逾期超过2个月,合作银行启动补偿程序,由合作银行通知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二条  由合作银行向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提出补偿通知由风险补偿金于30个工作日内按50%比例补偿。

第十三条  在实施风险补偿以后,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所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互通机制,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需每月定期向对方通报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风险补偿金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管委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小微企业的贷款风险的申报、审核以及财政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等有关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十九  本办法由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8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