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
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渤海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已经管委2024年第一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责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15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及属地的监管责任,形成全方位、全流程的监管模式,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维护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与相关标准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将97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17)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秦开安〔2020〕12号)、《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秦开安〔2022〕4号)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进行类别划分,区分区直监管和乡街监管层级,建立纵横结合、责任清晰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四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受工委、管委的委托,负责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对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第五条 行业监管部门应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建立本行业领域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负责分级确认、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乡街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本辖区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实施、日常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
(一)分类
第七条 行业监管部门根据《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秦开安〔2020〕12号)及相应职责划分,负责以下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工信和应急管理局:工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信通讯、民爆品生产销售行业。
经济发展局:商贸服务、商贸流通、生活服务业、电力、成品油零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拍卖、会展、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粮食和物资储备、餐饮配送服务行业。
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房屋建筑,建筑施工,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物业服务,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环卫,城市公园(含园林水域),铁路运输,道路运输,管道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邮政,机动车修理,公路建设,养护市场,林业,渔业(含休闲渔业船舶),港口,国土规划,勘查,设计,测绘,矿产资源开发行业。
民生保障局:人力资源、养老机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机构、殡葬服务、技工学校、职业培训行业。
社会发展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医疗、再生水利用,水利工程、农业、畜牧业、农业机械行业。
党群工作部:宗教、电影发行放映、印刷复制、新闻和出版行业。
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孵化器载体。
财政金融局:货币金融、保险行业及国有企业。
生态环境分局:放射性物品、危险废物行业领域。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特种设备、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业。
公安分局:民用爆破、大型活动、保安服务作业行业。
交警三大队:道路交通行业。
(二)分级
第八条 根据《秦皇岛市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指南》和《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发区各乡处站所划转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秦开专纪〔2015〕61号)以及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划分层级:
微小(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层级的“十小”单位、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日间照料服务站由乡街监管,区直部门实施行业指导。
村镇建筑工程(主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中限额以下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由乡街监管,区直部门实施行业指导。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均由区直部门监管。
第九条 “十小”单位包括:小餐饮、小娱乐、小商店、小运输、小旅店、小加工、小仓储、小康疗、小托教、小维保10类企业。
1.小餐饮。
2.小娱乐。
3.小商店。
4.小运输包括:
小运输(1)-游船。
小运输(2)-农用机械。
5.小旅店
6.小加工包括:
小加工(1)-打印、复印、印刷、摄影照相。
小加工(2)-金属制品加工。
小加工(3)-橡胶和塑料制品加工。
小加工(4)-食品加工。
小加工(5)-服装加工。
7.小仓储包括:
小仓储(1)-仓储、物流、租赁服务。
小仓储(2)-冷储。
小仓储(3)-废品收购。
8.小康疗包括:
小康疗(1)-洗浴。
小康疗(2)-美容美发。
小康疗(3)-诊所、足疗、按摩等。
9.小托教。
10.小维保包括:
小维保(1)-洗车、车辆美容。
小维保(2)-家电维修。
小维保(3)-汽车维修。
第十条 乡街执法权下放前,需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由乡街向对应行业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进行执法;行业监管部门无执法权的,报请上级部门进行执法。乡街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做到执法、监管协调联动,及时沟通情况,实现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信息互通共享,最大限度形成工作合力。沟通、配合中出现的问题,由区安委办进行协调、调度。
三、变更机制
第十一条 行业监管部门、乡街每年10月底前根据市场、行政审批、统计、税务等部门提供的辖区新增和注销生产经营单位列表,调整变更监管清单,并报区安委办备案。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改建、扩建以及其他涉及监管层级变更的情况时,行业监管部门、乡街应在30日内对监管清单进行变更,并报区安委办备案。
第十三条 行业监管部门、乡街指导新建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生产条件,并在新建单位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30日内将其纳入分类分级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层级变更,行业监管部门与乡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区安委办研究确定。
四、日常检查
第十五条 行业监管部门和乡街根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事故与应急救援管理等方面,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两级,分别表示为好、一般。
第十六条 行业监管部门、乡街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差异化管理,A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行业监管部门、乡街对其加以监督管理。B级单位是行业监管部门、乡街的监管的重点。对B级单位监管频次不得少于以下规定:
区直监管:行业监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乡街监管:乡街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行业监管部门每年进行不定期抽查。
行业监管部门、乡街可根据承担监管任务、监管人员力量和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等情况自行增加监管频次。
第十七条 行业监管部门、乡街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应及时、准确地做好记录,自行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 行业监管部门、乡街分类分级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建立隐患问题整改台账。
五、宣传培训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相关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行业监管部门、乡街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宣传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 区安委办要充分利用“安全管理培训课堂”,邀请区内安全生产专家、企业技术骨干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行业监管部门、乡街应充分发挥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作用,支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六、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区安委办根据全区每阶段的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的组织行业监管部门、乡街开展专项整治。
第二十四条 建立日常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对于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未纳入监管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和乡街要及时上报区安委办,及时沟通对接,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十五条 区安委办不定期成立安全生产督导组,对行业监管部门、乡街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二十六条 行业监管部门、乡街每季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情况报告报区安委办。
七、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区安委会将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纳入对行业监管部门、乡街的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将具体考核情况通报全区。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对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中积极履职,各项工作均达到要求的行业监管部门、乡街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行业监管部门、乡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或区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频次未达到要求的;
(二)督查中发现应管未管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超过抽查总数20%的;
(三)督查中发现实际检查情况与上报情况不一致的;
(四)对新建或新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上报区安委办备案,导致未能及时纳入分类分级评定范围的;
(五)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培训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八、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