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推进创新发展系列政策措施》之“加快总部经济发展”

发布单位:管委办信息科发布时间:2022-07-04 本文被阅读次数:81068次  【字号: 【打印】 【关闭】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推进创新发展系列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惠企助企政策,在稳增长、促创新、保就业、惠民生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大企业扶持力度,现将《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六条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两条政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四条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五条政策措施》《扶持“双创”工作五条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四条政策措施》《鼓励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三条政策措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八条政策措施》《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政策措施》《支持企业上市九条政策措施》《招商引资奖励五条政策措施》《优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十四条政策措施》等十二项推进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22年610

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六条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凝聚政策优势,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落户奖励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收资本的1%给予开办补助。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3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外事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

二、晋级奖励

对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或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财富》)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该项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

三、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五年内,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的奖励100万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奖励2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

四、办公用房补贴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本市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用部分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3年按30%、30%、40%的比例补贴,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金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不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

五、用地支持

总部企业新建商用办公大楼的,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所需建设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项目在履约监管期间应整体自持,不得对外销售。履约监管期限届满后可分割销售,最小分割单元应符合商务办公用房相关规定。总部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同步与属地政府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约定年地方贡献不少于12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监管期限6年。地方贡献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标准的,不足部分以现金(或等值资产)补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

六、人才激励

总部企业员工中个人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按其上一年度对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学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

七、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措施第一、二、三条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和企业所在县区按财政收入体制比例分别负担,第四、五、六条由企业所在县区负担。同一企业享受奖励和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地方贡献。

(二)本政策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经营,实行统一核算,在秦皇岛市域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区域型总部企业、行业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

(三)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并依据政策细化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组织开展总部企业年度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