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烟台山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管理有序、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 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1〕38号)、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冀水建管〔2015〕71号)精神,开发区完成了烟台山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台山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库区的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
管理范围:烟台山水库正常蓄水位41.0米以下面积,左右岸与大坝管理范围相接。
保护范围:校核洪水位42.42米顺山坡向上延伸20-100米的范围,左右岸与大坝保护范围相接。
(二)大坝的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
管理范围:大坝下游为坝脚以外30米,左右岸为分水岭为界,右岸泄水建筑物两侧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的范围。
保护范围:大坝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的范围。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烟台山水库的监督管理,划定烟台山水库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属于国家建设的附着物属全民所有,使用权属工程管理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管理部门对有碍工程安全的相关活动有监督、限制权,防汛抢险有临时占地和使用权。
三、在烟台山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围湖造田。
(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三)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四、在烟台山水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建设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