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米河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发布单位:管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10-14 本文被阅读次数:8310次  【字号: 【打印】 【关闭】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划定米河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米河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米河管理范围内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的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油类或者有毒污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公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沙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