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1·10”赣江道建材仓库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月10日12时34分许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赣江道一仓库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0间库房及货物不同程度烧损、翠松苑小区5户居民住宅外窗受损、吕宋酒店空调外机受损,无人员伤亡。
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1月16日,经管委批准成立由应急管理局、西区消防大队牵头,区公安分局、城乡建设局、国资办、经发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单位为成员的“1·10”赣江道建材仓库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委托河北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价值评估。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建筑情况
1.该建筑始建筑位于秦皇岛市开发区赣江道、黄山路、太行山路、闽江道交界处地块中间偏北位置。该库房北侧为1984文化创意产业园;东侧为一单层砖混结构放置瓷砖库房;西侧为翠松苑住宅楼(1、2、3栋);南侧为吕宋海鲜楼。起火库房东、西、南侧有可供通行的无名道路。库房为单层钢结构库房,南北长约82.22米,东西宽约36米,高约5米,棚顶为三角形,采用工字钢支撑,南北方向为主梁,东西方向为次梁,东西两端用钢材立柱支撑。该库房东、西两侧为砖砌墙,高度约1米,墙上方为金属网窗和单层彩钢板。该库房西侧北端向南约41米向西侧扩建约6.4米,库房东侧向东扩建约6.4米,扩建区域与库房存在明显高差,且扩建区域分隔库房之间为砖墙分隔,总面积约3222.96平米。库房由棚顶位置将库房分隔为东、西两部分,采用单层彩钢板进行分隔,分隔未至顶。库房南北方向非均匀分隔为数间子库房,分隔采用单层彩钢板,且分隔未至顶,库房东西两侧设置出入口。
2、产权归属情况:通过调查,该库房产权以南北走向顶梁为界,库房东侧一半属于秦皇岛保税公司(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一半由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管。
3、租赁情况:2020年12月21日,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秦皇岛保税公司签订合同,将其库房西侧一半(面积1500m2)出租给对方使用;2016年3月,连某某与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库房整体(面积3061.04m2)作为建材库房使用,火灾发生时,建筑为续租状态。连某某承租后,陆续用单层彩钢板将仓库分割成大小不等空间租给20个商户,其中分割最大仓库面积约460平方米。
(二)相关单位和个人情况
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所属行业为资本市场服务,经营范围包含: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与管理;对建筑、道路、桥梁、水、电、暖等市政设施进行投资管理与服务;土地经营开发;建材销售;房屋拆迁等。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含: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建筑材料、五金工具、交电、土特产销售;粮食批发;房地产居间、代理;房屋出租;生活、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等。
秦皇岛保税公司(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保税仓储、农副产品、土特产品、化工产品(危化品除外)、工艺品、建筑材料等。
连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出生,2016年承租该仓库。
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7月出生,起火库房负责人。
李某某,男,汉族,1953年8月出生,起火库房负责人,李某某之父。
(三)当日天气情况
秦皇岛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报告为当天无雷电,温度为-6~5℃,西北风二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理情况
(一)起火时间及最初起火部位认定
起火时间的认定:结合火灾初期现场目击者袁某某询问笔录表述和提供的照片时间等依据,认定起火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12时34分。
起火部位的认定:1、经现场勘查,李某某家库房西北侧房顶塌落于地面,北侧与张某某家库房单层彩钢板隔断及支撑立柱过火,且向南侧变形弯曲;库房东南侧靠近入口处至库房南侧隔断处区域残留有过火铝制吊顶板堆垛,吊顶板堆垛北侧过火烧毁,堆垛南侧仍有部分吊顶板仅边缘过火熔融,且向西侧倾倒。吊顶板堆垛西侧为过火电器堆垛2垛,过火电气堆垛向北侧倾倒,现场对电气堆垛进行编号(东侧堆垛为A1、西侧堆垛为A2)。对李某某家库房电器堆垛北侧地面进行勘验,A1堆垛北侧地面塌落物层次由高至低为过火电器(含过火电线)、木板、地面,木板仅靠近堆垛侧边缘过火碳化,剩余部分未过火;A2堆垛北侧地面塌落物层次由高至低为过火电器(含过火电线)、地面。2、火灾初期现场工人袁某某对李某某家库房内进行拍照显示,李某某家库房内东侧出口处南侧的货物堆,货堆自东向西的第二、三堆货物有明火,库房内其他部位没有明火。3、张某、袁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最先发现起火的位置在李某某承租库房中部货物堆垛先起火,从袁某某拍摄的照片可以看到,中部一高一低两个堆垛有明火,高的货堆东侧可见明火,货堆上部东北侧已经燃烧,其他部位未见明火,底部有一红色手拉平板车上部已经燃烧,高的货堆为两排货,西侧的货物未见明火。矮的货堆顶部已经燃烧,其他地方未见明火。故,起火部位位于秦皇岛开发区赣江道建材库房李某某家库房内北侧过道,暖风机货品堆垛区域。
(二)事故经过(视频及笔录分析)
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3年1月29日调取1月10日上午11时00分02秒至13时07分06秒CH03监控头监控视频,共3个视频文件。经校时,监控时间与北京时间基本一致。调取2023年1月10日8时45分49秒至12时59分32秒CH05监控头监控视频,共5个视频文件,经校时,监控时间与北京时间相比慢2分3秒。CH03拍摄画面,11时24分54秒,起火库房门口,李某某点燃香烟,11时25分29秒,李某某在吸烟整理板材,11时25分45秒,李某某未熄灭香烟准备进入库房。11时25分47秒,李某某进入库房,12时35分38秒,一名男子进入库房。经询问,该男子为袁某某,从其老板张某所租库房发现隔壁库房起火,进入询问隔壁王某某所租库房是否起火。CH03拍摄画面,12时38分56秒,袁某某拿两具灭火器进入自己库房。CH05拍摄画面,12时37分44秒,张某拿两具灭火器进入起火库房。CH03拍摄画面,12时40分39秒,现场已有烟雾弥漫。
据袁某某询问笔录表述:我中午12点半左右到达张某家库房,到库房三两分钟就闻到烧纸的味道,又过三五分钟就看到张涛家库房北侧库房内有烟冒出,但是还没有火光,当时就感觉着火了。随后,我和张某爬到张某家货品堆垛,看到隔壁(李某某)家库房着火了,并拿手机拍摄了照片(照片拍摄时间12时39分),张某报警。最后,我和张某拿着灭火器准备过去灭火,然后发现卷帘门锁着,我们无法进入。
(三)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2023年1月10日12时42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辖区长江道消防救援站3部消防车到场扑救。消防站到场核实起火场所为赣江道中段的建材仓库,面积近3000平米,迅速向秦皇岛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请求增援,指挥中心随即增派8个中队、14辆水罐车、1辆登高车、1辆战保供气车到场处置。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后续协调社会车辆勾机车4辆、铲车1辆、洒水车5辆投入灭火救援。累计投入战力9个消防站、19部消防车、5辆社会破拆车辆、5辆园林洒水车、126名人员。火灾明火于14点52分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经事故调查组研究,受消防部门委托,河北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损失组织评估。截至目前,财产损失还在评估中。
(五)善后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于1月11日提请管委成立开发区“1·10”赣江道建材仓库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累计提取相关人员笔录30份,走访周边群众24人,提取相关物证10余份,其中7样物品送至专业机构检测,提取周边摄像监控3个点位视频21段(其中1个点位监控因受损无法提取视频),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围挡保护。
三、事故调查及检验鉴定情况
在李某某家库房内提取的疑似短路电线及插片,报送到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物证鉴定中心检测结果均为火烧熔痕,《技术鉴定报告》(编号cppulab01-202302003)。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起火原因认定:1、排除雷击导致火灾发生的可能。主要依据是秦皇岛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报告,火灾时为晴天。2、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导致火灾发生的可能。主要依据为,经现场勘查,现场未发现生活用火器具。3、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火灾的可能性,主要依据为在李某某家库房内提取的疑似短路电线及插片报送到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物证鉴定中心检测结果均为火烧熔痕,《技术鉴定报告》(cppulab01-202302003)4、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主要依据为火灾现场视频,未发现可疑人员,结合最后离开李某某库房人员李某某,第一报警人张某和王某某询问内容和库房门烧毁痕迹推断起火时处于关闭状态。5、不排除遗留火种点燃可燃物导致火灾。
事故性质:该起火灾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五、存在问题
(一)消防安全观念淡薄。事故库房出租方、转租方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改变厂房使用功能,且在房屋改造时未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和消防安全等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致使建筑内无有效防火分隔;库房各承租方未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出租方、承租方未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教育培训工作,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未采取有效措施扑救初期火灾,致使火灾扩大,小火变大灾。
(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区经发局商务科对工作职能职责理解不全面、不透彻,贯彻落实《秦皇岛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不到位;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不到位,对库房经营管理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能有效监管。珠江道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对事故场所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珠江道派出所未定期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组织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区消防救援大队指导街道和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不力,未能及时督促指导开展库房类场所隐患排查。
六、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经发局商务科,部署开展“冬春火灾防控工作”不力,管理职责不清、消防管理措施落空,行业监管落实不到位,未有效指导、督促和检查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监督和依法依规经营职责,责成向开发区管委作出深刻检查。
(二)珠江道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能力不足,对事故仓库消防安全检查不力,对事故仓库消防安全隐患缺管失察,建议向开发区公安分局作出深刻检查。
(三)珠江道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管理单位,落实“一岗双责”不力,街道消防监管工作缺失,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排查处置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改建行为,对辖区内火灾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向开发区管委作出深刻检查。
(四)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街道、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不深入,情况掌握不全面,责成其向秦皇岛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检查。
(五)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国资公司),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承租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建议向开发区管委作出深刻检查。
(六)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连某某,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各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未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进行处罚。
(七)李某某,李某某,事故仓库起火方。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建议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教训,压实消防责任。
(二)加大隐患排查,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大技防措施,严防小火亡人。
(四)强化宣传教育,提升消防意识。
此报告。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1·10赣江道建材仓库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