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示

发布单位:财政局发布时间:2023-10-20 本文被阅读次数:17202次  【字号: 【打印】 【关闭】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示
收费项目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收费主体 收费依据 征收方式 收费范围 减免规定 举报电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保障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全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2022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为74533元)。
税务局负责残保金征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企事业单位残疾人的就业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2019年公告第9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冀财税[2018]34号,冀财非税[2020]15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有两种:一种是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打开首页“我要办税”下方的子目录“税费申报及缴纳”,点击“其他申报”模块中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再选择“2021”年属期,系统自动带出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本期应补(退)费额”,请您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并申报”,若此模块没有带出核定数据,说明您不需要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另一种是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若您对核定的数据有异议,请于1215前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核。
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暂时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冀财税[2016]40号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0335-392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