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公示
一、收费项目: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计费单位:居民:3元/户·月;暂住人员:2元/人·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元/人·月;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0.4元/m²·月;医院(不含医疗垃圾)疗养院、宾馆、酒店服务业:5元/床·月;建材、修(洗)车废回收、陶瓷店、洗理等:0.3元/m²·月;商业门店或营业网点:0.4元/m²·月;集贸和批发市场:4元/摊·月;停车场:0.5元/m²·月。
三、收费主体: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将款项推送至税务平台,由税务部门征收。
四、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冀税发〔2021〕59号,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秦价费字〔2011〕50号。
五、收费范围:区内各相关单位、企业、经营门店、学校、医院、居民小区。
六、收费对象:居民、暂住人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医院(不含医疗垃圾)疗养院、宾馆、酒店服务业、建材、修(洗)车废回收、陶瓷店、洗理、商业门店或营业网点、集贸和批发市场、运营车辆(不含出租车)、停车场等。
七、征收方式: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电话或上门催缴,将款项推送至税务平台,由税务部门征收。
八、减免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署假期间,予以减免。
九、监督举报电话:3926215
十、收费标准:
1、居民:3元/户·月。
2、暂住人员:2元/人·月。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元/人·月。
4、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0.4元/㎡·月。
5、医院(不含医疗垃圾)疗养院、宾馆、酒店等服务业:5元/床·月。
6、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陶瓷店、洗理等:0.3元/㎡·月。
7、商业门店或营业网点:0.4元/㎡·月。
8、集贸和批发市场:4元/摊·月。
9、停车场:0.5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