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卫健局权责清单

发布单位:编办发布时间:2024-06-01 本文被阅读次数:47901次  【字号: 【打印】 【关闭】 

(行政给付类,共4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给付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

各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医疗单位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 行政给付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确定及免费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

(四)干扰、阻碍对疫苗违法行为或者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

(五)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七)其他未履行疫苗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3 行政给付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依据文号: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责任。审查申报奖励扶助人员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返还资料。

3、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录入变更并留存相关申请材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4 行政给付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依据文号: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七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责任。审查申报奖励扶助人员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返还资料。

3、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录入变更并留存相关申请材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行政确认类,共6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确认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

2.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行政确认

医疗机构校验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违反规定,干预正常校验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 行政确认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1.《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依据文号:无;条款号:无。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责任。审查申报人员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返还材料。

3、事后监管责任:信息登记并留存相关申请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申请,未受理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文书的。

3.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行政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1.《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卫办〔2019〕5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责任。审查申报人员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返还材料。

3、事后监管责任:信息登记并留存相关申请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申请,未受理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文书的。

3.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 行政确认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条款号: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受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相关材料(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2.组织鉴定责任: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鉴定组专家对申请鉴定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查,材料补齐补正。组织专家鉴定,专家组对鉴定结果集体讨论认定。

3.告知责任:鉴定结论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至本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3.在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中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4.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6.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1.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文号: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号;条款号:第十六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条款号:第八条。

1.受理环节责任:受理县级提出进行市级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书面材料。

2.组织鉴定环节责任:组织专家履行审查材料、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材料补齐补正。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单数)组成鉴定组。在鉴定组长召集下专家组履行鉴定职责,全面查看、审核相关资料;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充分讨论,形成鉴定意见。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3.告知环节责任:将鉴定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未受理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

3.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奖励类,共1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修订;条款号:第三十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返还材料。

3、事后监管责任:信息登记并留存相关申请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申请,未受理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文书的。

3.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类,共3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权力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条款号: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权力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含换发、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发放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签发或不予签发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结合工作实际,符合签发条件的制发送达证件,按规定报上级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3 其他权力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1.《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卫办〔2019〕5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返还材料。

3、事后监管责任:信息登记并留存相关申请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申请,未受理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文书的。

3.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