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权责清单

发布单位:编办发布时间:2024-06-01 本文被阅读次数:47409次  【字号: 【打印】 【关闭】 

(行政许可类,共 1 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 号;第《地名管理条例》列入民政部 2019 年立法工作计划(修订),条款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 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类,共 56 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3.《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第21 号令)第三十条5.《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6.《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7.《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2 行政处罚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3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5 行政处罚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处罚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8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9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1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及逾期不改正、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和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11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1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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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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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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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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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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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或者收取应聘人员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等以及扣押各种证件的和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处罚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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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1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2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21 行政处罚 对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22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河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2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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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行政处罚 企业违反《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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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行政处罚 违反《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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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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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政处罚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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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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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行政处罚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30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六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31 行政处罚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处罚 《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32 行政处罚 终身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3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34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35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36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37 行政处罚 人才中介机构违反《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38 行政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处罚 《河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3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40 行政处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4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42 行政处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43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44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45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46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47 对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48 对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49 对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50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51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52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53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54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55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56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且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行政给付类,共 20 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给付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 601 号)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30 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 18 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 18 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证书,遗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遗属领取烈士褒扬金分配协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抚恤优待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给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2号: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加本人 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倍加本人 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 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 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 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 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 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死亡证明,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符合领取抚恤条件遗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主席令第 50号第十章第六十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出现役证书,身份证、个人档案等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通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审批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

4.在审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主席令第 50号第十章第六十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出现役证书,身份证、个人档案等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批发放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发放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退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

4.在审批发放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给付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军委令第602 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名书、病故证明书),符合领取抚恤条件遗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1:法律法规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 649 号;条款内容: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法律法规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 649 号;条款内容: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 1:法律法规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 649 号;条款内容: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 行政给付 退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 号)2.《河北省民政厅等 12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 号)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 行政给付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835 号)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 行政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 6 个月以上时间。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 行政给付 老年人福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2.《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 号)第九条 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 年 9 月 20 日)第二十五条 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发放范围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 行政给付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 《河北省民政厅等 12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 号)二、……(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4 行政给付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 年12 月 2 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残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规范、监督和管理工作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行政给付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五十四条

一、立案责任: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1.服务对象:参保单位劳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2.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前连续缴费满 3 个月(包括第三个月)及以上。

二、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报销产前检查费用所需材料;

三、审查责任:由服务对象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审核、录入信息;

四、审核责任: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支付相应费用。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不是仅仅需要承担处分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 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教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牧济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正处罚。 (2) 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泄第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3) 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 1保险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也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迫究刑事责任。
16 行政给付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产前检查费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五十四条

一、立案责任:产前检查费支付

1.服务对象:参保单位劳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2.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前连续缴费满 3 个月(包括第三个月)及以上。

二、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报销产前检查费用所需材料;

三、审查责任:由服务对象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审核、录入信息;

四、审核责任: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支付相应费用。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不是仅仅需要承担处分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 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教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牧济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正处罚。 (2) 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泄第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3) 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 1保险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也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迫究刑事责任。
17 行政给付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五十四条

一、立案责任:生育津贴支付1、.服务对象:参保单位劳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2.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前连续缴费满 3 个月(包括第三个月)及以上。

二、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报销产前检查费用所需材料;

三、审查责任:由服务对象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审核、录入信息;

四、审核责任: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支付相应费用。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不是仅仅需要承担处分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 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教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牧济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正处罚。 (2) 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泄第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3) 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 1保险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也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迫究刑事责任。
18 行政给付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五十四条

一、立案责任:生育医疗费支付

1.服务对象:参保单位劳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2.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前连续缴费满 3 个月(包括第三个月)及以上。

二、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报销产前检查费用所需材料;

三、审查责任:由服务对象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审核、录入信息;

四、审核责任: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支付相应费用。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不是仅仅需要承担处分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 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教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牧济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正处罚。 (2) 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泄第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3) 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 1保险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也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迫究刑事责任。
19 行政给付 失业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8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258 号)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一、立案责任: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1.服务对象:失业人员。

2.申办条件:非本人意愿离开单位,且缴费满一年的失业人员。

二、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所需流程。

三、审查责任:由服务对象在“秦皇岛人社”APP 中申领,系统自动审查。

四、审核责任: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支付相应费用。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不是仅仅需要承担处分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 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教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牧济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正处罚。 (2) 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泄第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3) 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 1保险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也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迫究刑事责任。
20 行政给付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号)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法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一、立案责任: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1.服务对象:失业人员。

2.申办条件:非本人意愿离开单位,且缴费满一年的失业人员。

二、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所需流程。

三、审查责任:由服务对象在“秦皇岛人社”APP 中申领,系统自动审查。

四、审核责任: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支付相应费用。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不是仅仅需要承担处分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 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教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牧济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正处罚。 (2) 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泄第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3) 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 1保险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也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迫究刑事责任。

(行政确认类,共 17 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确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及待遇审核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从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确认 企业职工退休核查核准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1978〕104 号;条款号:全文;

2.《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依据文号:冀劳〔1998〕47 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核准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核准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从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确认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一)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 年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从 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的退伍档案,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确认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军委令第 602 号)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 1954 年 10 月 31 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的退伍档案,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4、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5、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确认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审验)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18〕5 号)

1、对象审核。-----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出证、发证,并对发放优待证情况进行及时登记汇总。

2、证件审核。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要积极主动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对接,形成信息定期通报机制,对不符合发放和使用优待证条件的,不得审核通过。

在发证工作中,要认真审核,逐人登记、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防止错发和漏发,严禁发给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其他人员,凡违规发放审核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 行政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1、《婚姻登记条例》第 2 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49 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1076 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1077 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1078 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登记所需材料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当场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当事人。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离婚需通过申请,审核,冷静期三十日,有一方不同意可携带证件撤回申请,登记机关出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当场办理,颁发证件。冷静期三十日后未撤销的当事人,一至三十日内来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

5、事后监管责任:保存好当事人档案资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三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7 行政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 1:法律法规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 649号;条款内容: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 行政确认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1:法律法规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 649号;条款内容: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9 行政确认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1:法律法规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49 号);条款内容: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0 行政确认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条款内容: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2: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依据文号:(民政部令第14 号);条款号:第二条;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11 行政确认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职工参保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 41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第三条、第四条 一、立案责任:职工参保登记1.服务对象: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二、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办理业务所需材料三、审查责任:由服务对象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审核、录入信息;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不是仅仅需要承担处分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 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教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牧济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正处罚。 (2) 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泄第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3) 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 1保险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也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迫究刑事责任。
12 行政确认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单位参保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 41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第三条、第四条

一、立案责任:单位参保登记1.服务对象:参保单位。

二、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办理业务所需材料三、审查责任:由服务对象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审核、录入信息;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不是仅仅需要承担处分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 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教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牧济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正处罚。 (2) 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泄第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3) 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 1保险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也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迫究刑事责任。
13 行政确认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 41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第三条、第四条

一、立案责任: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变更

1.服务对象: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人员。

2.申办条件:我市城乡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已取得居住证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常年在本市城乡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的学龄前儿童,驻我市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二、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参保所需材料

三、审查责任:由服务对象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审核、录入信息;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不是仅仅需要承担处分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 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教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牧济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正处罚。 (2) 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泄第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3) 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 1保险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也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迫究刑事责任。
14 行政确认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法律法规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 649号;条款内容: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一、立案责任: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变更

1.服务对象: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人员。

2.申办条件:我市城乡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已取得居住证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常年在本市城乡就学的中小学生,入托的学龄前儿童,驻我市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二、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参保所需材料

三、审查责任:由服务对象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审核、录入信息;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不是仅仅需要承担处分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 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教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牧济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正处罚。 (2) 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泄第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3) 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 1 保险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也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迫究刑事责任。
15 行政确认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 41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第三条、第四条

一、立案责任:单位参保登记1.服务对象:参保单位。

二、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办理业务所需材料;

三、审查责任:由服务对象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审核、录入信息;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不是仅仅需要承担处分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 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教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牧济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正处罚。 (2) 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泄第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3) 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 1保险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也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迫究刑事责任。
16 行政确认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 41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第三条、第四条。

一、立案责任:职工参保登记1.服务对象: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

二、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办理业务所需材料。

三、审查责任:由服务对象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窗口经办人员进行受理、审核、录入信息;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不是仅仅需要承担处分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 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教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牧济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正处罚。 (2) 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泄第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3) 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 1保险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也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迫究刑事责任。
17 行政确认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第六条:改革计发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号);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

一、立案责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

1.服务对象:参保单位劳资人员。

2.申办条件:参保职工缴费最低满 15 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二、告知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退休所需流程及材料

三、审查责任:窗口经办人员进行受理;

四、审核责任: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支付相应费用。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不是仅仅需要承担处分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 (1) 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教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牧济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正处罚。 (2)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泄第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3) 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4)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 1 保险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也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迫究刑事责任。

(行政奖励类,共 2 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奖励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金

1.《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依据文号:人社发〔2018〕1 号;条款号:全文;

2.《河北省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实施办法》全文

1、部队将喜报邮寄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工作人员按照要求登记填写立功受奖人员登记表;

3、将喜报送到立功受奖家庭;

4、发放立功受奖奖励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3、向立功受奖军人收取费用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奖励 对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奖励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年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3 号公布)第 九 条 第 三 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受理有关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案件。

2.审查责任: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查证不属实或者不属于重大案件的,不予奖励,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行政检查类,共 7 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十四条6.《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7.《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条;8.《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军人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2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1.告知权利义务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2.进行检查责任: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劳动保障监察规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4.事后监管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3 行政检查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情况运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情况运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4 行政检查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一条;

2.《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

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一企一表”,并由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在“一企一表”上如实记录。执法检查人员要自完成“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后5 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回填“河北省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系统”,抽查结果由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社局委托行使
5 行政检查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1.《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30 号)三、四。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日常管理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日常管理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6 行政检查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4.《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7 行政检查 对技工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三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技工学校日常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政策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技工学校日常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政策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受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使

(其他类,共 2 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权力 人员调配审批

1.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办发〔2014〕40 号;条款号:全文;

2.人事部《关于印发<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人调发〔1992〕17 号;条款号:全文;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4 年 5 月 15 日国务院令第 652 号公布;条款号:第十一条;

4.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依据文号:人调发〔1991〕4 号;条款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与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政策法规相配套,为推进干部调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供有力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

1、不准超编制、超计划、超职数调配干部,或违反行政、事业、工勤编制互不挤占的要求混编混岗调配干部;

2、不准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调配干部;

3、不准在不宜公开的范围或时限泄露干部调配的有关情况;

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5、不准私自、允许或者指使他人涂改、抽取、伪造、销毁档案材料,或者在“三龄二历一身份”等重要信息上弄虚作假;

6、不准在商调期间突击提拔拟调出干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相关单位的干部调配工作;

8、不准为“三龄二历一身份”等重要信息存在疑问的人员办理调动;

9、不准拒不执行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决定;

10、不准在干部调配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搞不正之风。

2 其他 养老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