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类,共5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丧失、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1.立案环节责任:有以下情形材料予以受理,(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调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审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将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意见或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收缴当事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在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教师资格的时间,并要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相应记录。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五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要提供与撤销教师资格有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重新认定。丧失教师资格者,终身不得再次获得教师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教育行政处罚有错误,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教育局委托行使 |
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教育局委托行使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颁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正))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教育局委托行使 |
4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正)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学校,公办中职学校,民办学校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规办学的,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学校主要负责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教育局委托行使 |
5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教育局委托行使 |
(行政给付类,共1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给付 |
学生资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依据文号: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39号公布,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45号公布;条款号:无。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条件予以审核的; 3.审核条件把关不严,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公正待遇的; 4.未履行公示或者未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的; 5.向核准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在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检查类,共6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对文化、旅游、体育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1.检查责任:对开发区内的文化、旅游、体育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组织督促和指导。 2.处置责任:对督促和指导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通告相关执法部门。 3.事后管理责任:对督促和指导中发现的问题,在整改期限满后,即对整改完成情况组织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未组织对文化、旅游、体育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
受秦皇岛市教育局委托行使 |
2 | 行政检查 |
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2018]1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8]19号) |
1.监督责任:对全区教师队伍建设包括师德师风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督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评估的; 2.对在监督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 4.对监督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教育局委托行使 |
3 | 行政检查 |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教育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教育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受秦皇岛市教育局委托行使 |
4 | 行政检查 |
学校安全工作(含食品卫生安全)监管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第八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 |
1、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监督检查把关不严,给学校和个人造成损失,产生严重后果的; 2.在考核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教育局委托行使 |
5 | 行政检查 |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检查 |
《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
1.监督责任:对全市教师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督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评估的; 2.对在监督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 4.对监督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受秦皇岛市教育局委托行使 |
6 | 行政检查 |
中小学课程开设情况检查 |
《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施方案》、《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河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河北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实施计划(试行)》 |
监督检查中小学课程开设情况 |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受秦皇岛市教育局委托行使 |
(行政确认类,共7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
1.准备阶段。根据初审注册机构安排,做好现场确认点的场地、设备及人员准备;指定专人保管登录系统的帐号和密码;发布确认工作及确认点相关信息;通知申请定期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2网上申报。阅读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政策说明;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注册,填写/修改申请资料;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阅读现场确认注意事项;准备其它相关材料。3.现场确认。初审注册用户准备阶段在信息系统中为每个确认机构建确认用户,并为确认用户设置初始登录密码;初审注册用户将确认用户和密码及时告知确认机构;确认机构工作人员用该用户和密码登录信息系统。4.注册机构审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终审 |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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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幼儿园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幼儿园提高保教质量。 |
1.对所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2.索贿受贿、侵害民办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3.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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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确认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4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条款号: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等级认定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4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条款号: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等级认定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5 | 行政确认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令第45号;条款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确认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依据文号:2011年2月25日主席令第42号;条款号: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依法受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关于设立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决定责任: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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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确认 |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行政奖励类,共8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表彰 |
1.《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依据文号:教基〔2017〕8号;条款号:第五条; 2.《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依据文号:1998年3月16日国家教委公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办发〔2000〕28号;条款号:第十六条。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印发的表彰文件,科学制定区级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评选。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选,并报局领导班子会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上报责任:按照文件要求和程序报请市教育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奖励 |
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表彰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办发〔2000〕28号;条款号:第十六条。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印发的表彰文件,科学制定区级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评选。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选,并报局领导班子会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上报责任:按照文件要求和程序报请市教育局研。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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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奖励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依据文号:1995年8月29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修正;条款号:第八条;2.《全民健身条例》;依据文号: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公布;条款号:第七条。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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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奖励 |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依据文号:1987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全文2.《艺术档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1年12月31日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条款号:第六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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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奖励 |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令第382号;条款号:第八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在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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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奖励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条款号: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并公布奖项、名额及评选标准。 2.组织推荐责任:组织乡处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受奖人并上报材料。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评选委员会对参评材料进行审核,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表彰奖励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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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奖励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39号公布,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45号公布;条款号: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发放公告公示评审条件、申报材料和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核。 2.审核公示责任:做出评奖决定,依法公示。 3.表彰责任:制发表彰文件,证书,信息公开。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办理认证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 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问题;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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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奖励 |
市级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八章奖励与责任,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各学校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各学校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各学校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公示,最后报去教育和文化旅游体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教育局研究决定,以教育和文化旅游体育局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类,共9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其他权力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及时接受教师的申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申诉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保守有关秘密。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意见。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把教师申诉结果告知申诉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诉的不予受理的; 2、将不符合申诉的予以受理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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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
1.免试、就近招生入学; 2.阳光均衡分班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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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行政权力 |
义务教育(含特教)入学注册、转学办理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八条(三)、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 |
1.入学注册: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小学新生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提交的新生注册信息及时给予核办。 2.转学: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3.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提交的新生注册信息及时给予核办。 4.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学校提交的转学申请,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 |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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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权力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据文号: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条款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条款号:第三条。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在制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制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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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权力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据文号: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条款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项;《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文人发〔2000〕第60号;条款号: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核名前做出批准文件,申请成立后做出批复文件。 |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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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政权力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依据文号:1982年11月19日主席令第81号,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核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做好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的监管工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3.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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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行政权力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管理制度、文物定级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藏品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审查。 3.备案责任:对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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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权力 |
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 |
《博物馆条例》;依据文号: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令第659号;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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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权力 |
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年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组织评估组对民办学校进行实地检查。 |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