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办事项:离婚登记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户籍所在地);
2、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离婚协议书中载明自愿离婚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持有结婚证。
三、需要提供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丢失,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3、双方各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结婚证。
四、办理程序:
1、审查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向当事人讲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提交工本费9元。
五、承办科室:社会发展局民政民宗科
责任人:李朝霞
联系电话:805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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