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办事项:《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一、政策依据:《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
二、具备条件: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7)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8)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9)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0)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11)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1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1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三、需提供的材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夫妻双方结婚证、户籍登记卡、身份证、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要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二寸合影照片一张及根据不同申请理由而相对应的其他相关证明,如:《河北省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申请、审查、鉴定表》、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和协议书等等。
按规定提交的证件或证明,一般应为原件,并同时提交其复印件。
四、程序: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携带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初审,审查属实后,由乡级报区级生育审批小组审查核定,并签发《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应由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由区级呈报市级,待其下达批复后,再签发《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五、承办科室:社会发展局计生办
责任人:李君
联系电话:805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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