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办事项:结婚登记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二、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户籍所在地);
2、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达到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5、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无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三、需要提供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丢失,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3、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再婚者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再婚者提供原结婚证。
四、办理程序:
1、审查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4、提交工本费9元。
五、承办科室:民政民宗科
责任人:李朝霞
联系电话:805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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