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办事项:设置医疗机构
一、政策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具备条件
(一)城市区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二)在乡镇和农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士职称后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必须经乡村医生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并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需提供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程序
区卫生局审核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设置条件的,发给设置机构批准书,并报市局备案,申请设置单位(个人)向区卫生局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提交执业登记材料,区卫生局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对人员抽查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承办科室:社会发展局社会事业科
责任人:袁忠斌
电 话:8388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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