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审批程序

承办事项:印刷业审批 一、政策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二、应具备条件: 1、中、外各方投资者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2、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或国际领水平的印刷设备或雄厚的资金。 3、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他印刷品的不得低于500万人民币。 5、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6、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投资各方的名称、住所; (2)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3、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 四、办事程序: 申请设立或变更单位(个人)提交申请,符合总量、布局规划的区新闻出版局受理申请,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相关材料,区新闻出版局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设置印刷企业资格条件,报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对厂房和设备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合格,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批准,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五、责任科室:社会发展局社会事业科 责任人:李毅龙 电 话:8388461
发布时间:2005-10-25 15: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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