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问答

      (一)具备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凡有秦皇岛市(镇)常驻户口(非农业户口),且在我行政区域内居住,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镇)居民,均属保障对象。
(二)哪些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1、拥有并使用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和饲养宠物的;
2、有各种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3、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借读、择校就读的;
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5、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的,从最后一次介绍就业之日起,两个月之后,取消其低保待遇;
6、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形收入无法核定,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7、购买、兴建超标准住房(一般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倍以上)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兴建、购买非生活用房的;
9、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高档电器或装饰物的;
10、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配戴金、银贵重首饰或购买名牌服装的;
11、有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
12、其他不能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怎样制定的?各县区的保障标准具体为多少?
按照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依据我市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物价指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我市城市(指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区定为每人每月270元;
(四)如何确定家庭成员收入?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它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存款、债券、股金及利息、股息、红利;
4、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5、房租、遗产、馈赠及社会救济;
6、其它收入;
   7、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优抚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如何核定赡养费?
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2、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
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
3、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视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并把受养人员计算为家庭人口,按照超出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总人口数,计付赡养、扶(抚)养费;   
4、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六)城镇低保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是怎样的?
1、凡符合纳入城镇低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均可向当地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要出具《申请书》、户籍证明、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居委会发给《秦皇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经居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议后,将名单公布公示一周,而后由县区民政局审批,审批后发给秦皇岛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秦皇岛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个人申请到最后审定的时限不得超过30天。
2、核实、审批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应当将家庭成员的现有收入与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相结合进行评定。
3、 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按月发放。发放标准: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城市(镇)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对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保障标准的城市(镇)居民,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七)什么情况不予发放保障金?
凡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不接受劳动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不予发放保障金。
(八)如何管理与监督城镇低保工作?
1、申请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和经济收入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不得冒领保障金。凡因家庭情况好转,月人均收入高出保障标准或户口迁出本辖区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者,应主动向所在居委会提出停发保障金的申请,并上交《秦皇岛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违者,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2、保障对象户口迁移时,迁出地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迁移手续。在本市内迁移的,迁入地的民政部门要在接到迁移手续的30日内,完成对接收保障对象的调查核实工作。符合迁入地保障条件的,按照迁入地的保障标准予以保障。
3、各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及居委会,对申请领取保障金的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已确定的保障对象,要及时发放保障金;严禁优亲厚友、挤占、扣压、拖欠、挪用保障金。否则,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4、保障对象所在居委会、办事处(乡镇)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张榜公布保障政策、保障标准、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以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居委会每月、街道(乡镇)每季、县区民政局每半年要审核一次。要依据文件精神和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障对象、保障金额。
5、市、县区民政局要于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经费使用计划,同时,区财政还需向市财政上报下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经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将保障金和经费足额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或同级民政账户,民政部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审计。
发布时间:2009-11-2 16: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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